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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增加公摊面积为何要业主买单

来源于:中国消费者报2008-8-19 发布时间:2009/5/14 18:34:30

太原市一小区业主反映,买房时公摊面积为14%,交房时却成了28%——

近日,山西省太原市金世纪家园部分业主反映,200510月,他们购买了金世纪家园的房子,今年6月份,业主接到通知可以收房了。按理说这是件好事情,但是这些业主们高兴不起来。原来,他们在拿新房钥匙时被开发商告知,每户要再交十多平方米的公摊面积费用,平均每户要交二三万元。业主们认为,购房合同已经约定好了公摊面积,开发商为什么在交房时要增加公摊面积费用,这种做法合理吗?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投诉

开发商交房时要增加公摊面积费用

87下午,记者来到位于太原市五一路精营中街的金世纪家园。据业主们介绍,金世纪家园有两幢高层楼房,2005年业主们买房时,售楼处公示的两幢楼分别为5层和18层,现在却变成了11层和20层。业主王先生说,“按购房合同,交房的日期应该是20071031,但我们接到通知拿房子钥匙的时间却推迟了七八个月。开发商推迟交房时间没有积极向业主进行赔偿,反而要业主多交公摊面积费用。我们对此难以接受。”

业主们表示,房子结构没有变,建筑面积没有变,开发商却称多出了1800多平方米的公摊面积。业主们对此表示质疑,要求开发商说明多出来的公摊面积的具体数据和多出来的面积用途,开发商只给出700多平方米的合理解释,其余的至今没有给业主一个说法。业主们告诉记者,开发商通知业主,如果不交多出来的公摊面积费用,就领不到新房钥匙。

业主王先生表示,按购房合同的条款规定,开发商必须在经过相关部门竣工验收后交房,现在,开发商没有进行验收就交房了。业主们想按合同上的钱款收房,等验收时,权威部门会对房子面积等进行精确测量,出来结果后业主们可以多退少补。

据王先生说,业主们曾经和开发商山西伊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安公司)协商过,该公司刘经理表示,如果业主们不同意交多出来的公摊面积,可以按合同价格退房。业主们对此答复不满意,认为这对业主来说有失公平。

回应

 增加的面积是相关部门预测出来的

据金世纪家园业主们介绍,原来买房时的公摊面积为14%,现在交房时成了28%,增加了整整一倍,按增加的公摊面积计算,房款比原来每套平均多出二三万元。88,金世纪家园的开发商伊安公司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负责人对记者解释,多收公摊面积的费用,是因为加层后公摊面积增多了。当记者问及加层是否经过规划部门审批时,这位负责人出示了房地产开发所必须的“五证”,在其中的规划许可证上记者看到,规划部门同意了开发商的加层计划。

对于多出来的公摊面积,这位负责人表示是经过房产测绘部门预测出来的,对于为何不能在房子验收后由业主多退少补,对方表示不想多说,如果业主不同意可以退房。这位负责人称,该公司没有违反相关规定,太原市住宅类商品房公摊面积大致在10%-25%左右,各开发商都是根据自己的情况来确定公摊面积,相关部门没有对公摊面积作过具体规定。

提醒

在合同上约定公摊面积的误差

88,太原市建筑设计研究院王主任告诉记者,我国目前只有原建设部的行政规章和地方政府的文件作出的原则性规定,这些规定一般只是明确了公摊面积如何计算,并未对公摊面积的具体比例作强制性规定。王主任表示,公摊面积多了,房屋套内面积就相应变小,房子的性价比就会降低;而公摊面积太小,各种公用设施的设置必然会受到影响,居住的舒适度就会降低,因此,公摊面积过大或者过小都会影响房屋的销售,开发商自然会考虑,所以相关部门没有必要对公摊面积的比例作硬性规定。

 对于金世纪家园的纠纷,太原市房地局监察大队韩队长表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解释》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对面积误差的处理均以建筑面积为基础,没有规定公摊面积出现误差时的处理方式。为避免这种情况出现,业主应当在合同中与开发商约定好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即公摊面积发生误差时的处理办法。遗憾的事,金世纪家园的业主在购房合同中并未与开发商约定,因此,提醒消费者在买房时除了看开发商的“五证”外,还要把合同的每一项条款都看仔细。

建议

业主可投诉开发商操作程序不合法

太原民权律师事务所张律师表示,开发商要求业主补交公摊面积费用,在法律上是在允许的范围内,但却不合理。张律师说,业主购买商品房时的规划在交房时已发生了改变,加层导致业主的公摊面积增加了,这涉及到业主的切身利益,因此,加层应该事先征得业主同意,如果事先未征得同意,开发商的行为则涉嫌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此外,楼盘的公摊面积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公司测绘,并出具测绘成果,由房地局备案后方可作为收费依据。

张律师建议,业主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开发商操作程序不合法。

链接

上海公摊面积有误差“少退多不补”

 据《新闻晨报》报道

2003年,上海市出台《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为解决面积误差矛盾纠纷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其基本精神就是在房屋实测建筑面积和房屋预测建筑面积有误差的情况下,实行“少退多不补”的原则,即:超过一定限度的面积增加,购房者不用负担增加的房价款;而一定限度的建筑面积减少,则由开发商退还减少建筑面积部分的房价款。

其具体规定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施工,因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等原因引起面积误差的,分两种情况处理。一、未征得购房者同意擅自变更设计等原因造成建筑面积增加的,购房者可以解除合同或不承担由此增加建筑面积部分的房价;造成建筑面积减少的,购房者可以解除合同或由开发商退还减少建筑面积部分的房价款。二、其他原因造成面积有误差的,应按合同约定处理。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共有分摊部分建筑面积即公摊面积增加的,购房者不承担增加部分的房价款;减少的,开发商应退还减少部分的房价款。套内建筑面积据实结算,但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按建设部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