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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保障“业主共有” 房屋预售须公示公用设施

来源于:发布日期:2008-8-19 9:17:00 来 发布时间:2009/5/14 17:29:25

物权法赋予了小区业主共同拥有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并共享其收益的权利,但具体哪些场所、设施属“共有”却没有明确规定。近日省建设厅在一项通知中明确,今后商品房在办理预售许可时,应提交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许可文件,并进行公示,以此为明确“业主共有”范围提供了有效依据。

从今年71日起,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正式施行,其中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请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

法律界人士指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物权法提出的全新概念,指的是每个业主对住宅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电梯等公共设施、绿地等公共场所共有部分享有共有以及共同管理的权利。根据我省的新规定,以后在预售时公示属于业主共有部分的规划许可文件,一来是让业主了解自己的共有权利包括哪些,可以防止开发企业擅自更改规划。二来可以防止物业公司擅自处分业主共有的设施,比如有的小区会所如果明确是业主共有的,物业公司就不能擅自将其出租给他人经营歌舞厅、洗脚房等有可能影响业主生活的行业,其经营行为必须取得业主的同意。三是可以明确业主的收益权,凡是利用公共场所、公用设施获取收益的,业主都可以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