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建设厅日前出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缴纳与管理,要求购房业主在入住前除了缴纳煤气、水电、有线电视接入等各项费用外,还必须缴纳一定数额的住宅维修资金。
入住新房前须缴齐费用
按照规定,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即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购房人与开发建设单位完成验房,正式签收领取钥匙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足额存入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专户管理银行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开发商凭购房人足额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凭证交付房屋。
需要明确的是,房屋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专属部分单元业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该部分单元全体业主按照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专属一个楼层业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该楼层全体业主按照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业主按造价5%~8%交存
根据规定,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等)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的标准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也就是说,如果100平米的房子每平米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1000元,则业主需要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5000元至8000元之间。据悉,我市的具体比例和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将由市建设部门确定,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拆迁安置中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危改回迁房、单位集资建房将参照商品住宅的标准执行。按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其维修资金与商品房有差别。这类房屋住宅业主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未设专项维修资金的要补建
对于那些已经出售但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商品住宅和公有住房,省建设厅要求其应当补建专项维修资金。其中,商品房已办理房屋入住手续的,业主按照所在地公布的交存标准,缴纳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由业主、售房单位分别按照公有住房出售时房改成本价的比例交存和按照售房款比例中一次性提取的标准,缴纳首期费用。
另外,已转让的公有住房,业主也应按上述标准缴纳这笔维修资金费用;应当建立而未建立,或未完全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业主应通过成立业主大会,就补建本区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出台资金管理制度作出决定,并按照商品住宅、公有住房的不同性质,向所在设区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