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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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要说明所售商品房的能耗指标 新建12层以下住宅,建设单位必须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7月28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对我省新建建筑、既有建筑、建筑使用能耗节能进行立法,全面打造绿色建筑。
新建建筑必须选用节能技术、材料
《条例(草案)》规定,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要选用认定推广的节能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不得在建筑物中使用列入限制、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要列入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建筑能效理论值或者实测值及其对应标识、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既有建筑优先采用低成本改造措施
我省既有建筑占建筑总量比例大,是建筑节能改造的一个难点。因此,《条例(草案)》规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要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分类改造,并与旧城改造、建筑修缮、城市热源改造、小区改造相结合,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措施。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要带头进行节能改造。
对能源消费量大的建筑实行加价制度
建筑物在使用过程中,为保持空调、通风、照明等系统的正常运行,需要消耗大量能源。因此,《条例(草案)》规定对建筑能耗高、能源消费量大的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实行建筑能耗监测、统计、审计、公示及加价制度,实现对该类建筑用能系统的科学、量化管理。
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也被列入立法范围,除特殊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另外,民用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动建筑物墙体、屋面保温层和室内供热管网系统。
新建12层以下住宅必须利用太阳能
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是未来能源使用的重点发展方向。为此,《条例(草案)》特别规定,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12层以下住宅建筑,建设单位要为全体住户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违反上述相关规定,将对应《条例(草案)》中的法律责任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