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验房师管理协会(www.chinayf315.com)从常州日报了解到,小区绿地能否成为“私家花园”?这一普遍性问题经本报实施报网互动提出后,引发网友热议,所涉及到的多个职能部门也意见不一。
城管部门经多次调查后本周已告知结论——业主违法 很难认定
网友追说:重在“公共” 管理是关键 社区物业应作为
本版上期以《小区绿地成了“私家花园”》为题,刊出了龙网“党报读者之家”网友风霜一剑的投诉帖。记者先后与房管、规划、城管等多个职能部门进行了联系与沟通,但意见不一,并很难认定这些业主违法。同时,就“小区绿地究竟能否成为私家花园”这一普遍性问题,许多网友也进一步发来热帖各抒己见。
据城管部门讲,从现场了解情况看,一楼业主阳台外的这一小块绿地,很明显是开发商有意预留给业主的:一是此现象在一至五期都存在,凡入住业主都装修成小庭院;二是房屋交付时开发商已用绿篱围出20—30平方米长方形空地且未做统一绿化,仍是黄土暴露、杂草丛生;三是面对空地的外墙都设置有门,且门内外标高差在50厘米以上。这些业主并没有毁坏开发商统一建设的绿化,并都将空地视为预留庭院。
目前,国家绿化法律规定新建小区绿化率30%以上(国标),而具体绿化形式由开发单位设计、施工,政府一般不强力干预。因此,根据现有绿化法律法规,城管部门认为很难认定这些业主违法。另外,即使要强制拆除,也应先确定由哪级组织来负责事后补绿,否则将对小区环境造成更大影响。
记者还了解到,对小区绿地的行政处罚权城管部门还遭遇了执法尴尬:我市规定对居住区绿地只有在园林部门竣工验收一年后城管部门才能执法,但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园林部门不进行竣工验收。
网友追说
【公共绿地,重要“公共”二字】
鱼儿游:小区就是大家庭,自我提高约束力,小区绿化需要大家共同来爱护。
胡杨:小区管理必须有规则,每位业主都应共同遵守。公共绿地在谁家门前不重要,重要的是“公共”二字。你占,他占,我也占,如此下去,还不乱套?从自己做起,希望物业更能起到带头作用。
luyer2000:小区绿地属于全体业主。如果物业任意收取一定费用可以“圈地运动”,会侵犯其他业主的权利。对于个别业主有种花养草的爱好,物业可在小区统一规划下领养绿地。如一楼阳台外的绿地可由该业主负责维护保养,既满足部分业主的需求,又不侵犯其他业主的权利。
z886688:绿地是全体业主的,不属单个业主。个别业主围起绿地,就成私人的了,侵犯了其他业主权利。
zhongjicai2008@:小区公共绿地是全体业主共同财产,绝不能成为私人花园,更不能围地筑墙。但如业主在不改变绿地为公共的前提下,添种些花草,供大家欣赏,那也无可非议。
【美化小区未尝不可】
原来就是你:如是美化小区未尝不可!
为城:关键是管理。有的小区可以这么做,物业可能需要创收,而业主还有闲情逸致,这不违法。既然与你妨碍无多,与人怡情爽性,何必非要统一呢?
桃源一叶:人们在购房选择一楼时都有这样的心理,要看阳台外有否空地,可否晒衣物或种花种树,虽无产权,一般也约定俗成、得到其他业主的认可,这种约定俗成是经过多年来造房购房的社会实践所形成的习惯,也能起到法律、规章所不能起到的作用。但凡事应有个度,不能任意扩大或破坏公共设施,妨碍其他业主的公共利益。
雨滴项链:父亲从来就与花草有缘,阳台上种花地方实在不够,一些大盆的花便不得不移到了一楼物业的花园里,物管并没有因为占了地方而多收物管费,相反他们常对父亲说:“你那常青藤可长得真好啊。”当私家的花草拿出来让公众欣赏的时候,公共绿地因此而增了美丽,两全其美何乐而不为呢?岂不也从另一个层面反映了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吗?
哲一:小区住户习惯、爱好各不同,事先商谈好是个不错的做法。有人说一楼住户怎样,倘若事先告知或者商量了,有何不可?很多老人,都有种草养花的爱好,为什么我们不能多一些理解呢?我所在小区中,一位老太将自己屋边开出一小块菜圃,尽管不那么协调,但不也是很有特色吗?
【社区、物业不作为】
CZmarry:这是小区物业允许的,收三五千元,我有亲戚就是这样做的。如物业没好处还不早就查了?
慕容伤:老小区都这样,只要给物业和社区交上一点费用,想怎么搞就怎么搞,已经是公开的秘密了。
布袋和尚:社区、物业不同意能建得起来吗?
华海:都市桃源一楼业主阳台外的这一小块绿地,是开发商赠送给一楼业主的,这无可非议。但目前有好多住户擅自拆掉小栏杆,毁掉围边的冬青树和其他绿化,扩大小院面积,这损害了其他业主的利益,物业却放任不管,造成了私毁乱建现象蔓延。
律师点评
此绿地属于谁?能否改变用途?江苏联盛律师事务所常州分所邓亚飞律师认为,《物权法》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小区绿地原则上业主共有。一楼业主阳台外的这一小块绿地已经算入公摊面积,应归所有业主,未被算入公摊面积且在房产证、土地证面积有显示,应归一楼业主所有。但现在往往存在开发商将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的绿地出售或赠与给一楼业主,这种做法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侵犯了小区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双方在《商品房购销合同》中关于绿地买卖部分所约定的内容,应认定为无效条款。
一楼业主通过《商品房购销合同》获得的规划绿地,开发商应在《商品房购销合同》中约定绿地用途,限制其使用权,改变用途须经过审批;规划公共绿地改变用途,须经业主大会通过并经规划部门审批。这类行为业主若认为侵害了自己合法权益,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