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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房,不可小觑的一道关

来源于:网络部 发布时间:2009/4/28 15:25:28

法律法规不健全

 

市民吴某:房地产行业是一个新兴行业,国家有关这一行业的法律法规本身不健全,由此给矛盾纠纷的发生埋下隐患。如根据建设部20003月颁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承担业务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各资质等级企业应当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得越级承担任务。第二十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据此,建筑面积在25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时,须由具备一级资质的企业开发,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20025月颁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没有这方面的相应规定。即在土地出让时,对受让土地的企业没有资质方面的相应要求。等到不具备开发资质的企业或虽有资质但未达到相应等级要求的企业拿到地块后,再对其进行限制,就很被动了。这让不具备开发条件的企业有机可趁乘。如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的要求很可能成为一纸空文。我们甚至可以这样认为,这也是导致前两年房地产形势红火时,许多外行介入房地产行业的原因。

 

关于房屋交付的规定不明确

 

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华:从实物分房发展到货币分房,房地产市场发展很快。但发展过快的同时,必然会存在一些问题。有的无良开发商利用合同掺水掺假,坑害消费者。而消费者往往对合同、对房屋交付条件知之甚少。开发商如果再做些手脚,必然会使消费者的利益受到侵害。

根据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尽管商品房买卖合同使用的是格式合同,但在实际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不少开发商还是会设置一些“霸王条款”,或者想方设法在细节方面作一些修改,设计对自己有利的内容。如根据20049月《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承购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开发企业和承购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开发商必须协助购房者在交房后90天内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否则承担违约责任。实践中消费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有的开发商在“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这一合同条款中尽量延长办证期限,有填写180天的,乃至一年的都有。再如合同中有关交付的条款规定,房屋经验收后交付。根据《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规定,小区开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必须要通过综合验收后才能交付使用。目前一般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关于交房的条款,往往有几种情况:一是竣工验收后交付,二是综合验收后交付,三是分期验收后交付。这几种验收之间的区别,即便法学专家也不一定弄得懂,更不用说普通消费者了。由此给房产公司随意解释合同留下了很大的空间。

 

不能以竣工验收合格作为交付条件

 

浙江浙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蓝林茂:商品房的交付条件虽然法律已作出明确规定,但在交易过程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颇多的争议。特别是对《商品房买卖合同》(浙江省2000年修改版)中的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商品房经验收合格”的规定争议最大。即许多观点认为“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即“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法院也有类似的判决),所以在这种观点的支持下,现在金华大部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选择该条作为交付条件。而且在只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就通知交房。然而在这个时候房地产开发项目远没有完成,小区道路未筑好,水电未通,绿化无影踪,配套设施不完备等,购房户难以接受,矛盾由此产生。

我认为上述理解是不符合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和《商品房买卖合同》(浙江省2000年修改版)示范文本的本意的。首先,《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不仅包括单项工程质量验收,而且还包括规划落实情况、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是否建设完毕、拆迁安置方案是否落实、物业管理是否落实等验收。其次,示范文本也规定交付条件是“符合国家和政府的规定”,而没有任何一个政府会同意房地产开发项目可以只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就可以交付。再次,该示范文本的多个条款都强调“交付使用”,显然,在只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情况下,购房户是无法正常使用的。

其实,示范文本中第八条规定: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2.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3.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4.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等的四个交付条件不是供双方磋商选择的,而是根据不同的楼盘有所规定的。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在两万平方米以上应经综合验收合格,多期开发的项目应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所以在开发项目少于两万平方米的楼盘应适用第一项;两万平方米以上不分期开发的项目适用第二项;两万平方米以上分期开发的适用第三项;第四项是在有些政府规定商品房需符合交付条件才可交付的情况,如上海、深圳等地。

由于现在国务院已经取消了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综合验收,房地产开发企业就以此为借口欺骗、搪塞购房户。由此使交付条件的理解变得更为复杂。

为有利于减少矛盾,建议购房户可以房地产开发项目经竣工验收备案,由此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作为交付使用的依据。另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应对此加强监督管理。

 

收房前先验房,可以省却很多麻烦

 

浙江迎鸽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洪朗:鉴于房屋验收交付的专业性,建议消费者收房时可以先请懂行的人进行验房,对商品房的整体质量进行把关,判定房子质量是不是存在问题。一经发现问题,要及时取证,找到相关的房地产律师。通过律师介入,再找开发商协商,把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如果协商无果,可以进入法律程序解决。通过上述程序,消费者可以切实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如果业主在收房后发现问题时才请律师介入,就会比较被动。而且出现纠纷后再请律师,往往时间、经济等各方面的成本也会比较高。验房时把好关,律师工作前置,可以预防纠纷的发生。这就跟绝大多数企业现在都请法律顾问的道理是一样的。即使发生纠纷,消费者也会比较主动。毕竟对老百姓来说,买房是一辈子的大事,也是一种长期投资。在交房时把关严点,可以为今后减少很多麻烦。

 

组织民间验房机构很有必要

 

市民朱某:组织民间验房、推出民间验房师很有必要。目前民间验房师这个行业在职业目录里还没有,是一个新兴行业。可以调动社会上一些懂测绘、规划、建筑设计的专业人才加入这个队伍。用人之长,补己之短,对不合格的商品房在交付前进行把关。

 

验房要看整个楼盘的情况

 

进业房产团购俱乐部负责人王永进:消费者对交房不了解,即使略懂皮毛的,收房时也是着重看自己的房子,包括自己所买商品房的结构、朝向、管线铺设好不好,建筑面积是否与图纸所标的一致?以及墙面是否有空鼓、有没有裂缝、漏不漏水等有关房屋质量问题。而小区环境、综合配套、消防设施、公用设施配备、整体规划方面的情况,以及容积率、绿地率等指标,往往很少有业主会关心。事实上,这些指标与业主居住的舒适度同样休戚相关。而如果开发商在提高容积率、降低绿化率、加大公摊面积、未按规定配置消防通道等方面做手脚,往往更不容易被发现。有的开发商擅自更改规划,增加容积率,甚至比原规划多造了一幢或几幢房子,这种情况更应该引起消费者的注意。因此,建议业主收房时不能光看自己的房子,还要看整个楼盘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