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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维青律师谈房屋析产分割
  • 来源于:黄维青律师
  • 发布时间:2013/1/27 15:35:23
  • 黄维青律师谈房屋析产分割 一、家庭共同财产的概念和特征 家庭共同财产是指全体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存续期间,对共同所得和各自所得的财产约定为共同所有的共有财产关系,关于家庭共同财产的法律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   1、家庭共同财产的发生以家庭共同生活关系为前提,依成员约定而发生,家庭共同财产关系并非因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而必然发生,即共居并不必然同财。   产生家庭共同财产,必须还要经过家庭成员的协商选择进行约定。   2、家庭共同财产的权利主体可以是家庭全体成员,也可以是家庭部分成员,构成家庭共同财产的权利主体,一是对家庭财产要有贡献交给家庭共有,二是有愿意成为家庭共同财产权利主体的主观意愿。这两个条件是一致的,只有具备同财的意愿,又有同财的行为,才可成为家庭共有的权利主体。幼年子女和父母共亨所有权的观点是不正确的,同样,认为共有关系只依家庭共同生活关系而发生无须经家庭成员约定而发生的观点也是不正确的。   3、家庭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家庭成员的共同所得和各自所得,首先是共同所得,如共同创造的成果、共同断承的财产、共同接受的赠与等,其次,是家庭成员的各自所得而按协议纳入共同的财产。   4、家庭共有财产与夫妻共有财产发生的条件正相反,夫妻共有财产的发生是双方不选择其他夫妻财产所有形式,为消极行为构成要件,家庭共同财产为家庭成员约定采用财产共有形式,为积极行为构成要件。 二、家庭共同财产不等于夫妻共同财产 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应将家庭共有财产设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必须首先分析家庭共同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然后再做分割,尤其要注意保护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人所有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包溶在家庭共同财产之中,并不分份额,不能为共同财产.子女给付父母的赡养费,这是必履行法定的义务,具有严格的人身关系,属于父母个人所有,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共同共有是各共有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效力共同结合在一起不分份额地共同所有某项财产,共有包括狭义上的共有与广义上的共有之分,狭义上的共有是指合有,广义上的共有包括合有和总有,家庭共有是家庭成员为共有所做的一种选择,一经选择共有之后共有的内容就完全依照法律的规定来确定,家庭关系的存在且由家庭成员对家庭财产的形成作出贡献。 三、房屋共有 房屋所有人可以共同持有一套房屋,共有包括两种方式,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共有在现实生活中既陌生又常见,比如夫妻共同的房产,或者老人去世后没有遗嘱留下的房产,兄弟姐妹既是共同共有的关系。购房时出资少或未出资的一方,往往希望房屋共同共有,以分得平均份额;出资较多的一方往往希望房屋按份共有,以保护自己的出资利益。 朋友之间合伙购房的情况也不少见,比如共同购买商业房,取得的房租或出售后的利润分成。 怎样确定房屋共有关系的性质?目前主要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法》第103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该规定非常重要,而且在很多时候都是法院判定共有关系性质的直接根据。 共有的状态并不持久,随着共有人产生了使用、转让、处分的需求,共有物的分割就尤为重要,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支持共有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进而分割房屋的相应财产份额。房屋分割可以将一套房产分割为若干份(一般是平房),很多当事人也采用这种方式,在拆迁开始之前做好准备提高拆迁补偿。 四、房屋析产 家庭析产一般有两种,基于结婚离婚发生的因婚姻关系导致的房屋析产,以及基于继承发生的房屋析产。 继承析产解决被继承人去世后,继承人各应当持有多少比例的房产份额,因此是一项非常重要和常见的诉讼。 析产可以将一套房产分割为若干份(一般是平房),很多当事人也采用这种方式,在拆迁开始之前进行家庭析产提高拆迁补偿。 在夫妻与其他亲属共同生活的家庭里,分割共同财产有一个大的原则,即必须先将夫妻共同财产在家庭共同财产中分开,然后才能在夫妻间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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