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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房师提醒:交房后赶紧去办产权登记

来源于:中国验房师管理协会 发布时间:2009/4/24 16:06:58

辛辛苦苦过了“验房关”,终于可以收房了,此时,消费者千万别忘了赶紧去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在商品房买卖法律关系中,买受人在房屋交接后,虽然拥有了房屋的使用权,但房屋的所有权并不随着房屋的交接而转移,开发商在产权变更登记以前对房屋仍拥有所有权。如果开发商此时将已交付的房屋抵押或再次出售,房屋原来的买受人的权益就会受到侵害。

因此,买受人在房屋交付后,应立即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即房屋产权证明文件)。由于房屋是不动产,因此,开发商有义务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即通常所谓的“过户登记”。

房屋过户登记的履行期限

案例:2004年,罗女士看中了某房产商开发的一个楼盘,一次性付款82万元买下了其中的306房。几个月后房子交付,罗女士开始装修新房。然而不久后的一天,一位郑先生找到她,表示这套房子他一年前就已经买下,自己才是这套房子真正的主人,当时签订合同时约定在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房款70万元。

在上述案例中,一房两卖的几位买受人都没有办理产权登记,在这样的情况下,通常会将房屋判决给先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先生,后来的买受人女士则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事实上,只有在进行了合法的产权登记后,你对房屋的所有权及其他权利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通过产权登记,可以使你验证所购买房产是否存在产权问题。若发现产权问题,可及时通过法律向卖方索赔。买受人对开发商该义务的履行,享有申请登记请求权,在开发商不履行该义务时,可以请求法院强制开发商协助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

房屋过户登记有特定的履行期限。首先,要遵从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现有规定处理。国务院《城市房地产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和第十八条第一款都作了规定,预售的商品房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办理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几种无法办证的原因

交付房屋并保证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是开发商最基本的一项义务。在实践中,房屋买卖都是先交付后办理过户手续,而且交付和办理过户手续之间需要一段时间。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房产权属证书的原因,有以下几种可能:

1、土地使用手续不合法。如果开发商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房屋或租用集体土地作为绿地等,因其土地使用手续不合法将会无法办理产权证。根据我国现有相关法律,农村集体所有的用地在未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和土地征用手续以前,不能直接进入市场流通。

2、开发商未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土地出让金是房产开发商的主要义务,在其未按约履行全部义务前,土地管理部门一般会限制办理土地权属的变更手续。

3、房产开发商违章建房。开发商擅自改变规划设计导致原规划与实际建成的房屋不相符合,就无法通过有关验收,从而就无法顺利地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房产开发商不能提供规定的资料及其他原因。例如因没有通过所有验收合格而不能提供合格证明文件导致无法办理产权证书。

办证的违约责任

案例:林先生2004年购买了某楼盘一套房子,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约定该楼盘2004年底交房,如因开发商的原因造成买方不能在实际交房日起一年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买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索赔已付款3%的损失费。此后开发商如期交房,但产权证迟迟未能办出来。

最近先生得知,不能按期取得房产证的原因是因为开发商直到交房一年半后才提供全办证所需的材料。为此先生要求退房并索赔损失费用。

办证的违约责任分为逾期办证和办证不能两种。

房产开发商应当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向买受人交付房地产权属证书或协助买受人办理完毕该项手续。《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产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先生的案例中,开发商为减轻自己的责任,将办理产权登记的期限延长至一年,显然不符合《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逾期办证和办证不能的违约责任: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届满而未能取得房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仍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从林先生的案例来看,完全符合退房及索赔的条件。

现有制度缺陷及弥补的办法

尽管以上规定足以保护大多数购房人的办证权益,但现有的办证制度还是存在一定的缺陷,就是房地产权属证书由购房人来办理,开发商只有协助的义务。从司法实践来看,该项规定往往成了开发商逾期办证而不需要承担责任的理由,很多开发商均认为法规已经规定办证是购房人的义务,那么开发商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逾期问题。

笔者认为该项制度存在以下不足:

一、权利义务不对等。支付全部购房款是购房人的主要义务,而交付房屋并转移所有权是开发商的主要义务,办理权属证书是转移所有权的公示方式,理应属于开发商的责任或义务。

二、开发商在办证中的责任不清晰。开发商的责任只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作了规定,即开发商应在法定期限进行全部资料的备案或者说初始登记,但开发商没有按时进行初始登记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却是不清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现行的商品房预售示范合同文本所说的“因出卖人的原因”过于笼统,实践中很难把握,不利于对购房人的保护。

三、购房人处在办证弱势一方。房地产开发商作为房产开发的专业公司,必然具备房产开发办证的丰富经验,具备强大的财力、物力、人力,而且,办证必须的初始登记资料均为开发商掌控,由其承担全部办证义务相对比较容易。而作为购房人来讲,其手上均只有也只须提供身份证等一些证件,而初始登记资料均为开发商掌控,购房人无法把握初始登记的时间,也就无法预测办证的时间。

所以,将全部的办证事宜由开发商来完成,购房人只履行提供身份证等协助工作,能更好的保护购房人的合同权利,也是对我国商品房预售合同办证制度的完善。

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的资料提供

在产权登记过程中,有些手续需要卖方协助办理,这一条必须在合同中列明。产权登记费用,一般由买方承担。

目前规定由出卖人提供的主要资料:

1、土地使用权证书复印件或其他土地使用证明;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综合)验收合格证明;

4、房产测绘机构具有的房屋建筑测绘成果报告及房屋分户平面图。

由买受人提供的资料包括:

1、产权登记申请表;

2、商品房买卖合同;

3、商品房销售发票;

4、纳税凭证;

5、买受人个人身份证明或法人登记证明;

6、委托他人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还须出具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