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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出台市区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文件

来源于:嘉兴搜房网 发布时间:2009/5/9 13:58:42

嘉兴市区出台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经济适用房制度一直是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昨天,记者从嘉兴市规划与建设局获悉,《嘉兴市市区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近日正式出台,这是我市第一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其中对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价格、转让等问题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嘉兴市市区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市济适用住房市场正向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建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设计应体现“经济性、适用性”的原则,按照功能配套、设施完备的要求进行设计建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各种户型比例,户型面积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即小套住房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中套住房建筑面积80平方米左右。高层、小高层可以适当放宽面积标准,但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0平方米

[申购条件]

符合下述申购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申购家庭人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3年(含)以上(驻嘉部队人员家属已取得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不受时间限制);

 

(二)申购人必须是已婚居民(含离异或丧偶带小孩一方)、或年龄在规定年龄以上的单身居民(含离异或丧偶人员);

(三)申购对象的家庭收入符合划定的中低收入线标准;

(四)以申购家庭人数计算,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居民家庭。现住房包括:

1.承租的公有住房;

2.已购买的房改房,以及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拆迁安置住房(如属选择货币安置未购买住房,以拆迁安置协议注明的安置面积为准)等;

3.自有私房和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各类私有住房,通过市场方式购买的商品房、二手房、存量房等;

4.申请建造的批地建房,含“撤村建居”住房。

[申请程序]

《办法》对经济适用房的申请程序也作了具体规定,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向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二)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住房情况证明;

(三)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四)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有关新闻媒体及申购对象户口所在地进行公示(10天),以进一步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公示无异议的,予以批准并发给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不予批准,并以书面形式告知。

申请者凭准购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不得销售给未取得准购证者。经济适用住房销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轮候、摇号等方式确定。经核准的申购对象摇号后放弃选房,或申购对象选房后不购买的,取消其该批次购房资格,以后需要申购的必须重新申领准购证。

[出售条件]

经济适用住房主要用于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购房人自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符合本《办法》规定限制年限,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市场准入管理]

《办法》规范了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市场准入管理。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须载明经市物价部门核定的该物业同地段商品房的价格差(即政府对其减免的土地出让金差价和其他相关规费)。房屋所有权证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办理,市房地产权属登记部门须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标志。

购房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居住达到规定年限需要进行上市交易时,必须补缴该经济适用住房与同地段商品房的差价款,方可办理交易手续。所补缴的同地段商品房差价款,纳入城市住房发展基金。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向政府补缴同地段商品房差价款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出租的相关手续。

此外,《办法》还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购房人因继承、离婚等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核准,允许办理过户手续,过户后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起计日期不变。因法院依法判决、调解或仲裁机构裁决等必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核准后,按有关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允许提前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