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市建委发布了规定有关内容通告。
通告表示,本市实行房屋出租登记制度。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出租人应于2008年1月1日起,到出租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村)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以下简称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
出租人办理房屋出租登记应填报以下内容:
(一)出租人、承租人姓名或者名称、证件种类和号码、住所地,实际居住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户籍地。
(二)出租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和租赁期限。
(三)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房屋来源证明。
(四)本市规定的其他内容。
服务站负责房屋租赁的登记、宣传、巡视检查以及日常服务工作,并对房屋的租赁信息保密。服务站依照规定为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供登记等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