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北京市建委下发《关于规范本市商品房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管理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售楼处应公示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姓名、胸牌号码等基本情况。销售人员接待购房客户时应挂胸牌服务。预售或现房合同网上签约时,应当注明该房屋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胸牌号码。
销售人员有未按规定领取胸牌、将胸牌转借他人等违规行为并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查实的,将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上公示其违规行为,并按规定进行处理并通报工商部门。
几种违规行为
1 销售机构未通过营业执照年检、资质备案或行业专项检查的;
2 销售人员未按规定领取胸牌、参加培训的;
3 销售人员将胸牌转借他人,准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品房销售业务的;
4 销售机构及销售人员进行不符合项目实际的虚假宣传的;
5 销售机构及销售人员有商品房交易市场相关管理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他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的。
背景资料
为加强商品房销售机构及销售人员管理,市建委曾于2006年4月出台《关于加强本市商品房销售机构及销售人员管理的通知》,但该通知并未明确指出这些行为属于违规处罚之列。
去年出台的该通知还要求,2006年9月1日后,本市商品房销售员考试合格后,要到市建委委托的中介行业协会办理注册手续后,方可进行网上签约,从事商品房销售活动。不过,昨天出台的新规定明确,旧规定废止,市建委不再组织商品房销售人员的专业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