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一:住房保障
1.1——8月13日,国务院出台《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政策要点:保障对象为低收入家庭,扩大了保障对象范围,以前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房资金来源主要是公积金增值收益和土地收益的10%;廉租房面积控制在50平米,经济适用房控制在60平米左右;经济适用房业主只拥有有限产权,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转让需由政府回购;满5年的,按商品房和经适房差价比例缴纳土地收益,政府可优先回购。
点评分析:从国务院的角度,确立了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保障纲领性文件,体现了政府宏观调控思路的转变以及真正建立保障住房体系的决心。文件促使5年内经济适用房贷款政策出现调整,不过政策的影响力是否能够获得比较良好的效果,还需要相关细则的配套跟进,尤其是现有经济适用房的交易规则界定细则将会直接决定市场波动幅度是大是小的标尺。
1.2——9月29日,北京市建委颁布《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政策要点: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政策要点主要有:购房条件为取得北京户口满3年,单身需满30岁,购房审批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经济适用房只能自住,不能出租出借;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转让需回购;满5年,按同地段商品房和经适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并由政府优先回购。廉租房政策要点是:供应对象为具有北京户口,低收入的家庭,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审批同样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
点评分析:两个文件奠定了北京保障性住房政策实施的基础;6月份,建委曾出台过经济适用房及廉租房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9月份出台的正式文件,进一步拓宽了经济适用房的筹集渠道,增加了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涉及的外迁家庭等三类优先配售人群,对于经济适用房的上市管理进行了严格的界定。从操作的具体细节上来说,对于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管理具体操作细节还尚待进一步的明确,主要在于以下三点:第一,交纳土地收益的比例确定问题,第二,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衡量标准,第三,对于满5年的,政府优先回购的前提和具体操作方式是什么也需要事先明确。
关键词二:物权法
3月1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10月1日起实行
政策要点:物权法是关于物的法律,属于民法,是中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最重要的原则是对权利人的权利实行平等保护;物权法始终围绕国有财产、集体财产、私有财产,界定不同类型财产的范围、拥有哪些物权、如何保护财产;在私有财产中,还规定了相邻关系、共有关系前提下,如何行使物权。物权法中关乎民众切身利益的部分主要有:私有财产不容侵犯、住宅用地使用权问题、小区物业管理问题、拆迁补偿问题等等。
点评分析:物权法作为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法律,对于法律体系的完善、经济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例如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这一条打消了民众对70年使用期满后国家回收土地的顾虑,有利于提高购买不动产的积极性。除了70年后自动续期外,还有非常重要意义的是,在国家诸多政策的实施对房产价格依然不能起到良好效果的情况下,物业税的开征也将成为政府市场调控手段的一个必施“杀手锏”,并且《物权法》的执行为国家出台物业税政策提供了法律支撑,2007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又批准了安徽、河南、福建、天津四省市进行物业税的空转试点运行,从原先的北京、辽宁、江苏、深圳、宁夏和重庆6个空转试点城市扩大到10个城市,这也标志着国家对物业税尽快开征的一种预期,而通过物业税的开征,将会增加房产消费者的持有成本,尤其是置业投资的持有成本会更大,从而会让消费者的置业投资需求更加理性,理性的需求无疑对房产市场的平稳发展意义重大。
关键词三:金融紧缩
3.1——央行六次上调利率
政策要点:2007年3月18日、5月19日、7月20日、8月21日、9月14日和12月21日,央行实施了六次加息,5年期以上的商业贷款基准利率由6.84%上涨到7.83%,共计上涨了0.99%;六次加息的幅度依次为0.27%、0.09%、0.18%、0.18%、0.27%。公积金利率也同时上调,由4.59%上调至5.22%,共计上涨0.63%;六次上调的幅度依次为0.18%、0.09%、0.09%、0.09%、0.18%、0、27%。
点评分析:加息是今年金融政策最突出的手段和特点;促成央行频繁加息的深层次原因是市场流动性过剩,其中主要表现在货币供应量过多以及银行信贷增长过快;特别是年初美国次级贷危机集中爆发,形成了对全球金融市场的冲击,使得银行系统开始有意识的控制信贷的增长,回收流动性。从频繁加息的直接原因来看,则是股市及楼市这两大国内投资市场的火爆,今年资本市场经历了前所未有的牛市,虽然其间经历了年中以及年末的调整,但整体来说股市呈现过热的势头,加息成为给资本市场降温的必备货币政策;另外,房地产市场依然保持活跃态势,房价快速上涨刺激了房贷需求量持续增长,通过加息来抑制房贷需求成为必然;因此,可以说,今年频繁加息是整体经济运行下的必然结果,而股市楼市持续过热则是频繁加息的导火索。
3.2——十一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
政策要点:2007年1月15日、2月25日、4月16日、5月15日、6月5日、8月15日、9月25日、10月25日、11月26日、12月21日,央行九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从9.5%上调至13.5%。
点评分析: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可以直接回收流动性资金,降低流动性过剩带来的投资压力膨胀。同时,存款准备金率的上调,对于降低信贷乘数,降低了贷款增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通过不断上调存款准备金率,银行体系的放贷量得到了明显的控制,这也为今年年末房贷紧缩提供了条件。
3.3——第二套房提高首付及利率
政策要点:2007年9月27日,央行、银监会联合颁布《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359号文),政策要求:对于贷款购买第二套房,首付不低于四成,利率为基准利率的1.1倍;不得发放加按揭、不指定用途贷款、循环贷;严格房地产开发贷款,项目资本金不达35%,不得发放贷款等。随后,12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明确了以借款人家庭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并且规定“对于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其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住房贷款政策执行”,同时,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家庭,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时,也按照前述规定执行。
点评分析:从稳定房价角度来说,359号文具有积极的意义;对第二套房提高首付款及利率主要是为了抑制投资性需求,降低投资性购房对房价的推动力。不过,由于当前北京市二手房投资比例相对比较合理,基本在2成左右,市场仍然以自住需求为主;同时,在目前二手房市场中,贷款的比例约为55%左右,而在贷款者当中,剔除首次购房的消费者,用贷款购买第二套房的消费者仅占55%的贷款者中的两成左右,即受到影响的消费者约为11%左右;而在这11%的消费者中,如果其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水平,那么购买第二套房时仍然可以享受首套住房的优惠政策,那么这部分升级置业的消费者也不会受到此政策的影响;因此整体二手房市场不会出现大幅震荡。
关键词四:行业规范
4.1——2007年1月23日,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政策要点:全面推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公示制度、严格实施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建立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制度、规范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设和资金划转等。
点评分析:有利于提高房地产经纪行业的整体从业素质、有利于房源信息的真实性,避免虚假信息的侵害、有利于二手房交易资金的安全、有利于房产交易的透明化、公开化。该文件是各地建立及完善经纪行业规范性操作标准的纲领性文件。
4.2——3月22日,北京市建委发布了《北京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暂行规定》。
政策要点:①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交易保证机构居间或代理存量房买卖的,须通过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②明确设立“专用账户”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交易保证机构应符合三个硬性条件:熟悉房屋交易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信用档案无不良行为记录、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00万元、向本市专设的存量房交易保证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保证金账户”,该账户由中介协会设立)存入100万元保证金。
点评分析:此次资金监管政策的出台,对于房地产经纪行业来说是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原先的存量房交易客户资金绝大多数都是通过经纪公司的自有账户进行托管,而现在客户的交易资金将有一个专门的账户进行监管,这个‘专用账户’内的资金经纪公司将不可能占用。因此,它的实施,将从根本上改变了既有的客户交易资金托管模式,有力保障了存量房交易中的客户资金安全。具体体现在:第一,整体宏观调控措施进一步落实的体现;第二,真正保障了二手房交易中的几百亿资金的安全;第三,政策执行到位,可以杜绝中介公司“卷款逃跑事件”的再次发生。
4.3——4月20日,北京市中介行业协会公布了《关于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实行网上备案的通知》。
政策要点:今后设立“存量房资金监管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签订划转协议时,均应在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网上备案系统进行网上备案。
点评分析:资金监管划转协议率先引入网上备案程序,一方面是推动资金监管的实施,使交易信息更加透明化,对资金监管实施情况进行即时监控;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推动存量房交易实行全套流程网上签约。
4.4——5月30日,北京市建委发布了《关于实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信息公示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推行<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政策要点:凡经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或代理(含代办转移登记手续)的,均须进行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交易信息公示;房源信息在网上公示满一天后,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为达成交易意向的买卖双方提供网上签约操作服务。使用统一、规范的标准合同。
点评分析:网上签约、标准买卖合同配合之前已经出台实施的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政策,标志着房产经纪行业的规范操作标准已经得以建立,通过这种整套的二手房交易标准体系的建立,改变了既有的二手房交易模式,其交易流程也势必发生改变。影响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淘汰不规范中介,净化二手房交易市场;第二,交易信息更加透明化,有利于平抑房价;第三,增强消费者交易信心,有利于盘活存量房市场400万套存量房。第四,对经纪公司能够真正起到规范作用。
关键词五:限外政策
5.1——2月2日,市建委、市政府外办、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商务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商品房的通知》
政策要点: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含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以购买一套商品住宅,购买后不得随意出租出售。该通知与去年的限外政策一致。增加的是:购房前需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境外个人在境内居留状况证明》,凭该证明办理房屋预售合同登记和权属登记。
点评分析:政策对局部典型区域二手房市场冲击较大,但其对整体二手房市场影响甚微。因为境外人士购买二手房比例仅占交易总量的2.6%左右(其中外籍人士占比约为1.5%,港澳台居民及华侨人士约为1.1%)。
5.2——6月12日,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
政策要点:申请设立房地产公司,应先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建筑物所有权,或已与土地管理部门、土地开发商/房地产建筑物所有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或房产权的预约出让/购买协议。地方审批部门批准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应即时依法向商务部备案等。
点评分析:该文件针对的对象是外资企业,境外人士个人购房政策仍按照2月2日颁布的通知执行。
5.3——11月7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联合下发《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政策要点:房地产业位列限制目录当中,包括土地成片开发(限于合资、合作)、高档宾馆、别墅、高档写字楼获国际会展中心的建设、经营、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及房地产中介或经纪公司。其中限制外资进入房地产中介或经纪公司是首次提出。
点评分析:限制外资进入房地产中介或经纪公司对于整个房产经纪行业的发展而言,并不一定是利好,而且对于本土品牌经纪公司来说也并非完全就带来机遇,因为房产经纪行业正是处于一个快速发展的阶段,行业需要竞争和整合,需要向更加规范化的方向发展,需要引入海外的优秀管理经验和创新理念,而此次政策的实施,在某种程度上亦在限制外资资本进入的同时也可能限制了一定的“管理资本”输入和“人才资本”输入,从而或会放缓整体的行业发展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