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4月4日讯 收到商品房交付通知书后,验房时发现了一系列的问题,于是业主要求整改。但整改期间物业费该不该交?又该由谁交?近日,市民谷先生和小区里的前期物业就这两个问题起了纠纷。
接到自己购买的商品房交接通知书后,谷先生于2008年1月8日前去验房。验房时,前期物业公司要求他先预交6个月的物业管理费。交费后,谷先生验房时却发现,房屋存在“厨房窗台渗水、部分卫生间瓷砖有空鼓”等问题,为此,当日他向开发商下达了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同日,谷先生还与开发商前期物业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下达整改通知后,谷先生认为房屋存在影响正常居住的质量问题,先后进行了三次验房。直到2009年3月1日,谷先生觉得房屋质量合格了,就和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交接书”。收房后,谷先生却接到前期物业公司的通知,让他交齐2008年1月8日至2009年3月1日的物业费。
谷先生认为,“房屋交接书”上明明写着从3月1日起享受相关物业服务,“在这之前我并没有享受服务,为什么还要交费?”他还认为,已预交的6个月的物业费应抵作3月1日之后的物业费。
4日上午,记者和谷先生一起来到了该小区物业管理处。物业公司吕经理认为,2008年1月8日是谷先生的入伙日期。对于所有的业主,他们都是从入伙日期进行收费的。他认为,至于房屋质量是否合格,那是开发商和业主的事情。他表示,已将谷先生的要求汇报给了上级领导,他也在等待答复。
对于房屋整改期间的物业费问题,山东法冠律师事务所的杨国营律师认为,自2008年1月8日至2009年3月1日的物业费应由开发商交纳。他认为,从表面上看,开发商已在2007年年底通知谷先生收房,但由于房屋质量存在问题致使业主不能按时收房入住,此间产生的物业费等应由开发商负责。
编辑:余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