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新房遇到房屋漏水、开裂等房屋质量问题确实令业主烦恼不已。2013年4月,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制定《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制度》,明确要求各地公布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受理电话、电子邮箱号码和办公地址,及时公布处理进展和结果。
有“房恼”可投诉
南昌陈先生等7人投诉,他们在南昌购买了绿都丹石街区的房子存在渗漏、开裂、门窗歪斜等问题。南昌县的肖先生也反映购买的南昌县港航小区房屋渗漏,向开发单位、施工单位反映多年未处理。
有“房恼”,就得有疏解的渠道。日前,江西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制定《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制度》,明确了受理原则、范围、程序和接访人员行为责任等内容。在全省范围内受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并坚持权属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各设区市(市、县、区)的投诉处理工作进行协调、指导、督办。不具实名或匿名投诉;已进入司法程序的;投诉人要求经济赔偿或换房、退房的投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一般不受理。房屋主体结构漏水、开裂等质量问题均在受理范围之列。
20个工作日内有结果
业主的投诉受理后,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将及时组织工程质量投诉处理首次会,召集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有关责任单位项目负责人与投诉人参加。建设、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等有关人员应向投诉人回复质量问题或缺陷的产生原因,提出整改方案或质量问题维修措施和整改维修时间表。设区市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接到省局《工程质量投诉转(交)办单》后20个工作日内回复调查处理结果。
对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能够确定处理意见的,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应向有关责任单位下发《质量问题整改通知书》,并督促限期整改。
质量问题整改后,有关责任单位应通知投诉人进行验收,形成书面验收意见由双方共同确认。对超时未回复又无正当理由的,省局可向投诉处理监督机构下发督办函。涉及经济赔偿的,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将引导当事人双方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各地要公布投诉电话
另外按照要求,投诉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受理机构人员应当保密。如果受理人将相关投诉信息透露给被检举、揭发人员或有关单位的,导致来信来访投诉人遭打击报复的,将按《信访条例》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转自:江西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