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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来源于: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 发布时间:2009/4/27 16:15:41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批准颁发《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的通知

 (1986年4月11日)(86)城住公字第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重庆、武汉、哈尔滨、 大连、沈阳、广州、西安市建委,国务院各部委:

  根据(84)城科字第153号文, 由我部委托重庆市和锦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共同编制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经审查, 批准为部标准,编号CJ13-86, 自一九八六年九月一日起可在房地产管理部门试行。请各单位在试行中认真总结经验, 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并随时函告编制单位,以供将来修订时参考。

附:一、《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1 引言


  1.1 为确保住用安全,对危险房屋的鉴定有所依据, 特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房地产管理部门经营管理的房屋。 对单位自有和私有房屋的鉴定,可参考本标准。
  本标准不适用于工业建筑、公共建筑、 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
  1.3 本标准提及的构件,是指承重构件;提及的结构, 是指由承重构件组成的体系。
  1.4 对难以鉴定的重要房屋或复杂结构, 应进行必要的测试和验算。
  1.5 构成危险房屋的因素各地有较大差异时, 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执行本标准时,可以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2 危险构件鉴定


  2.1  危险构件是指构件已经达到其承载能力的极限状态,并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
  2.2 构件单位
  2.2.1 基础
    a.独立柱基以一根柱的单个基础为单位;
    b.条形基础以一个自然间的单面长度为单位;
    c.满堂红基础以一个自然间的面积为单位。
  2.2.2 墙以一层高、一个自然间的一面为单位;
  2.2.3 柱以一层高、一根为单位;
  2.2.4 梁、搁栅、檩条等以一个跨度、一根为单位。
  2.2.5 预制板以块、捣制板以一个自然间的面积为单位;
  2.2.6 屋架以一榀为单位。
  2.3.1 地基、基础
  2.3.1 地基因滑移,或因承载力严重不足, 或因其他特殊地质原因,导致不均匀沉降引起结构明显倾斜、位移、裂缝、 扭曲等,并有继续发展的趋势。
  2.3.2 地基因毗邻建筑增大荷载, 或因自身局部加层增大荷载,或因其他人为因素,导致不均匀沉降,引起结构明显倾斜、位移、裂缝、扭曲等,并有继续发展的趋势。
  2.3.3 基础老化、腐蚀、酥碎、折断, 导致结构明显倾斜、位移、裂缝、扭曲等。
  2.4 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
  2.4.1 柱、墙
  2.4.1.1 柱产生裂缝,保护层部分剥落, 主筋外露;或一侧产生明显的水平裂缝,另一侧混凝土被压碎,主筋外露; 或产生明显的交叉裂缝。
  2.4.1.2 墙中间部位产生明显的交叉裂缝, 或伴有保护层剥落。
  2.4.1.3 柱、墙产生倾斜, 其倾斜量超过高度的1/100。
  2.4.1.4 柱、墙混凝土酥裂、碳化、起鼓, 其破坏面超过全面积的1/3,且主筋外露,锈蚀严重,截面减少。
  2.4.2 梁、板
  2.4.2.1 单梁、连续梁跨中部位,底面产生横断裂缝,其一侧向上延伸达梁高的2/3以上; 或其上面产生多条明显的水平裂缝,上边缘保护层剥落,下面伴有竖向裂缝; 或连续梁在支座附近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 或在支座与集中荷载部位之间产生明显的水平裂缝或斜裂缝。
  2.4.2.2  框架梁在固定端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或斜裂缝,或产生交叉裂缝。
  2.4.2.3 简支梁、连续梁端部产生明显的斜裂缝, 挑梁根部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或斜裂缝。
  2.4.2.4 捣制板上面周边产生裂缝, 或下面产生交叉裂缝。
  2.4.2.5 预制板下面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
  2.4.2.6 各种梁、板产生超过跨度1/150的挠度,且受拉区的裂缝宽度大于1mm。
  2.4.2.7 各类板保护层剥落,半数以上主筋外露, 严重锈蚀,截面减少。
  2.4.2.8 预应力预制板产生竖向通裂缝; 或端头混凝土松散露筋,其长度达主筋的100以上的。
  2.4.3 屋架
  2.4.3.1 产生超过跨度1/150的挠度, 且下弦产生裂缝大于1mm竖向裂缝。
  2.4.3.2 支撑系统失效导致倾斜, 其倾斜量超过屋架高度的2/100。
  2.4.3.3 保护层剥落,主筋多处外露、锈蚀。
  2.4.3.4 端节点连接松动,且有明显裂缝。
  2.5 砌体结构构件
  2.5.1 墙
  2.5.1.1 墙体产生缝长超过层高的1/2、 缝宽大于2cm的竖向裂缝,或产生缝长超过层高1/3的多条竖向裂缝。
  2.5.1.2 梁支座下的墙体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
  2.5.1.3  门窗洞口或窗间墙产生明显的交叉裂缝或竖向裂缝或水平裂缝。
  2.5.1.4 产生倾斜,其倾斜量超过层高的1.5/10
0(三层以上,超过总高的0.7/100),或相邻墙体连接处断裂成通缝。
  2.5.1.5 风化、剥落,砂浆粉化, 导致墙面及有效截面削弱达1/4以上(平均达1/3以上)。
  2.5.2 柱
  2.5.2.1 柱身产生水平裂缝, 或产生竖向贯通裂缝,其缝长超过柱高的1/2。
  2.5.2.2 梁支座下面的柱体产生多条竖向裂缝。
  2.5.2.3 产生倾斜,其倾斜量超过层高的1.2/100(三层以上,超过总高的0.5/100)。
  2.5.2.4 风化、削落,砂浆粉化, 导致有效截面削弱达1/5以上(平房达1/4以上)。
  2.5.3 过梁、拱
  2.5.3.1 过梁中部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 或端部产生明显的斜裂缝;或支承过梁的墙体产生水平裂缝; 或产生明显的弯曲、下沉变形。
  2.5.3.2 筒拱、扁壳、波形筒拱,拱顶母线产生裂缝;或拱曲明显变形;或拱脚明显位移;或拱体拉杆松动,或锈蚀严重,截面减少。
  2.6 木结构构件
  2.6.1 柱
  2.6.1.1 柱顶撕裂、榫眼劈裂,柱身断裂。
  2.6.1.2 因腐朽变质,使有效截面减少, 柱脚达1/2以上,柱的其他部位达1/4以上。
  2.6.1.3 蛀蚀严重,敲击有空鼓声。
  2.6.1.4 明显弯曲,曲背产生水平裂缝。
  2.6.2 梁、搁栅、檩条
  2.6.2.1 中部断裂;或产生明显的斜裂缝; 或产生水平裂缝,其长度与深度分别超过构件跨度与构件高度的1/3。
  2.6.2.2 梁产生超过跨度1/120的挠度, 搁栅、檩条产生高度1/100的挠度。
  2.6.2.3 因腐朽变质,使有效截面减少达1/5以上。
  2.6.2.4 蛀蚀严重,敲击有空鼓声。
  2.6.2.5 榫头断裂,支座松脱。
  2.6.3 屋架
  2.6.3.1 支撑系统松动失稳,过度变形, 导致倾斜,其倾斜量超过屋架高度的4/100。
  2.6.3.2 上、下弦杆断裂;或产生明显的斜裂缝; 或产生明显的弯曲变形。
  2.6.3.3 上、下弦杆因腐朽变质, 使有效截面减少达1/5以上。
  2.6.3.4 蛀蚀严重,敲击有空鼓声。
  2.6.3.5 主要节点,或上、下弦杆连接失效。
  2.6.3.6 钢拉杆松脱;或严重锈蚀, 截面减少达1/4以上。
  2.7 其他结构构件
  2.7.1 土墙
  2.7.1.1 墙体产生倾斜,其倾斜量超过层高1.6/100。
  2.7.1.2 墙体风化、 硝化深度达墙厚的1/4以上:或有墙脚长度的1/4,其受潮深度达墙厚。
  2.7.1.3 产生两条以上的竖向裂缝, 其缝深达墙厚、缝长超过层高的2/3。
  2.7.2 混合墙、乱石墙
  2.7.2.1 墙体产生倾斜,其倾斜量超过层高的1.2/100。
  2.7.2.2 墙体连接处产生竖向裂缝, 其深度达墙厚、缝长超过层高的1/2;或墙体产生多条竖向裂缝,其缝深达墙厚、缝长超过层高的1/2。


3 危险房屋鉴定


  3.1  危险房屋(简称"危房")是指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结构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随时有倒塌可能, 不能确保住用安全的房屋。
  危房分整幢危多和局部危房:
    a.整幢危房是指随时有整幢倒塌可能的房屋;
    b.局部危房是指随时有局部倒塌可能的房屋。
  3.2 危房以幢为鉴定单位,以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计量单位。
    a.整幢危房以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计数;
    b.局部危房以危及倒塌部分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计数。
  3.3 危房鉴定应以地基基础、结构构件的危险鉴定为基础,结合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3.4 在地基基础或结构构件发生危险的判断上, 应考虑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还是关联的。
    a.若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则不构成结构的危险;
    b.若构件的危险是相关的,则应联系结构判定危险范围。
  3.5 在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上, 应考虑下列因素对地基基础:结构构件构成危险的影响。
    a.结构老化的程度;
    b.周围环境的影响;
    c.设计安全度的取值;
    d.有损结构的人为因素;
    e.危险的发展趋势。
  3.6 危险范围的判定
  3.6.1 整幢危房
  3.6.1.1 因地基、基础产生的危险, 可能危及主体结构,导致整幢房屋倒塌的。
  3.6.1.2 因墙、柱、梁、混凝土板或框架产生的危险,可能构成结构破坏,导致整幢房屋倒塌的。
  3.6.1.3 因屋架、檩条产生的危险, 可能导致整个屋盖倒塌并危及整幢房屋的。
  3.6.1.4 因筒拱、扁壳、波形筒拱产生的危险, 可能导致整个拱体倒塌并危及整幢房屋的。
  3.6.2 局部危房
  3.6.2.1 因地基、基础产生的危险, 可能危及部分房屋,导致局部倒塌的。
  3.6.2.2 因墙、柱、梁、混凝土板产生的危险, 可能构成部分结构破坏,导致局部房屋倒塌的。
  3.6.2.3 因屋架、檩条产生的危险, 可能导致部分屋盖倒塌,或整个屋盖倒塌但不危及整幢房屋的。
  3.6.2.4 因搁栅产生的危险, 可能导致整间楼盖倒塌的。
  3.6.2.5 因悬挑构件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梁、 板倒塌的。
  3.6.2.6 因筒拱、扁壳、波形筒拱产生的危险, 可能导致部分拱体倒塌但不危及整幢房屋的。
  3.6.3 危险点是指单个承重构件,或围护构件, 或房屋设备,处于危险状态的。
  

4 危房及危险点处理


  4.1 危房需由鉴定单位提出全面分析、 综合判断的依据,报请市一级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审定。
  4.2 对危房,应按危险程度、影响范围, 根据具体条件,分别轻、重、缓、急,安排修建计划。
  4.3 对危险点,应结合正常维修,及时排除险情。
  4.4 对危房和危险点,在查清、确认后, 均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住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