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于先生通过房产中介欲购买郭先生所有的一套房屋。经磋商,三方约定该房屋价格为290万元,并就此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随后,于先生支付了3万元购房意向金。三方还约定,于先生和郭先生应在居间协议签订后的45日内,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
不料在买卖合同签订前,郭先生却悄悄将这套房屋以32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别人。为此,于先生要求郭先生双倍返还购房定金,并赔偿因同期房价上涨而给自己造成的购房差价损失30万元。郭先生则认为,三方签署的居间协议是对房屋交易的预约,并不具有正式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所以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购房差价损失的法律责任。
卖家毁约,该不该向买房人赔偿购房差价损失?
说 法
依据法律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郭先生在收取于先生支付的定金后又将房屋另行出售的做法,属于违约之举,因此郭先生依法应双倍返还于先生已付的购房定金。
此外,由于郭先生的违约行为导致于先生丧失了在同时期购买其他房屋的机会,在房价不断上涨的情况下,于先生的利益因此受到了进一步损害。考虑到双倍返还定金仍无法弥补于先生相应的经济损失,故郭先生理应对于先生另购房屋的机会利益损失作出相应的赔偿。不过,就于先生因郭先生违约而遭受的购房差价损失,赔偿数额应以机会利益损失而非可得利益损失为限。